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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

发布时间:2023-05-2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656

浦人社规〔20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2〕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要情报告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2〕193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府办〔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设立,纳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浦东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用于支持本区开展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区级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国家、本市和本区规定的各类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培养等相关补贴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项目支出。个人或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取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

第四条  支出的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拨付等事项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结合之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目标、计划以及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由区人社局提出预算项目和预算金额申请报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当年预算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算调整申请手续;每年度末,区人社局做好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的申领发放程序实施,基本流程为:

(一)受理初审。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促中心”)负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补贴对象的条件以及补贴金额的标准,对申请的补贴项目,受理单位应做好项目、岗位和材料等真实性核查。

(二)复核公示。区就促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网上公示,公示内容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已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的财政管理规定,加强预决算管理,区人社局按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定期公示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区人社局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相关主体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监管:

(一)区人社局主要职责:

1、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

2、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健全和完善督导检查机制;

3、配合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和审计监察;

4、加强资金风险要情研判,按规定提交要情报告,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线索。

(二)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配合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和审计监察。

(三)区就促中心主要职责:

1、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受理审核流程,健全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

2、开展资金稽核,对资金发放管理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3、落实资金使用闭环监管,对享受补贴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实行随机抽查;对补贴人数较多、一次性或累计享受补贴金额较大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重点抽查;

4、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将各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业务办理大数据比对分析,提高风险预警防控水平;

5、落实区人社局资金使用监管要求,配合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和审计监察。

(四)街镇主要职责:

1、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2、加强真实性核查,对受理初审后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3、加强对审核管理岗位人员的选配、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制度;

4、组织开展自查,配合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和审计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区人社部门。

(五)补贴申报单位和个人主要职责:

1、按规定程序申领补贴;

2、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有瞒报、虚报、造假、欺诈等违规行为;

3、配合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审计等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拖延、推诿等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人社部门暂缓发放相关补贴;对资金申请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人社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逾期不整改或经核查存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自行为确认当月起36个月内,区人社部门不再受理其补贴等申请,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或资金检查审计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区人社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评审评估、资金检查审计等业务,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用于落实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的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人社〔2018〕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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