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发改字〔2021〕33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快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打造区域性功能型金融集聚区,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催化作用,着力构筑产融结合新高地,推进“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实现松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要素资源配置到区域发展重点行业、产业和企业,促进市场与政府的协同发力,打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生态。
坚持产融结合、金融赋能。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和支持作用,加大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金融资源集聚,坚持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的协同高质量发展。
坚持潜在效应与显性效益并重。在注重引导金融资源集聚,打造良好金融生态、提升金融服务业水平的同时,注重金融业发展对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确保政策作用持续有效发挥。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金融服务企业和机构加快集聚,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做大做强,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金融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松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符合本区金融产业导向的企业或机构。
二、实施细则
(一)鼓励金融(服务)企业集聚
1、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的PE、VC等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区创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企业除外),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及以上,给予5‰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3、对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信托经纪、消费金融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4、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所在区域平均租房价格分别给予80%、60%、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的高管人员,符合本区人才政策要求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6、加大对本区有较大贡献的金融(服务)企业高管人员的落户支持,大力支持金融企业优秀人才申报市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计划。
(二)推动产融深度融合发展
7、对本区在上海、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在证监会(已实施注册制的为交易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给予400万元奖励资金,完成发行上市给予剩余100万元奖励资金。对本区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完成发行上市后额外再给予100万奖励。区外上市企业将总部办公、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参照执行。
8、上市公司新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区(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三年内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9、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而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股改涉及的个人股东,符合本区人才政策要求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0、对本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总额按照E板、N板、Q板,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不超过企业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
11、对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引入的企业,如在三年内实现上市、挂牌新三板、挂牌上海股交中心的,给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按相应企业获得奖励的10%予以奖励。
12、金融(服务)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形式为本区引进“6+X”先进制造业企业,3年内按照落地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的10%给予奖励。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区外企业落户松江,引进企业投资松江的实际到位资金可视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反投金额。
1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区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单笔合同金融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对单个融资租赁企业的奖励最高为500万元。
14、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新创业债券,对发行企业按发行费用8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在前2年给予企业实际提款金额0.5%的贴息。对支持企业发行“双创债”且在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企业可给予实际融资规模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促进各类产权并购交易
15、聚焦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运用,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服务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各类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区外金融类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的,按其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鼓励区内金融企业投资培育上市企业,每新引进一家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金融办)牵头负责,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街镇(园区)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初审,报经区发改委(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答复申报单位,并配合区发改委(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审核。
(四)以上上市挂牌政策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他政策补贴奖励资金由区与街镇(园区)按7:3比例分担。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如在三年内迁出,则后续扶持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将接受信用审查,在过去三年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松江区关于金融支持G60科创走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松经〔2017〕287号)自动废止。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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