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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7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和加快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文松江建设,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发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专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并适时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化旅游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对松江文化产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从事媒体业、艺术业、休闲娱乐业、文化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投资运营、文化创意用品生产等的文创园区、楼宇、空间和文化企业。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奖励、项目补贴、落户补贴、配套资助等四种支持方式。

每个园区、楼宇、空间、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落户补贴除外)。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鼓励重点项目建设

1、对特色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的,有助于松江打造“书香之域”“书画之城”“文博之府”文化品牌,推进人文松江建设,提升松江文化软实力和品牌知名度,促进文化交流的文化项目,按其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包括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陈列馆、剧场、音乐厅等民间文化设施,按其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文化公共服务平台搭建

对建设文化产业技术服务与展示、数字资源共享、产品信息发布等文化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其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产业载体建设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的,补足奖励差额。

3、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楼宇、空间为促进自身平台发展,举办的论坛、讲座、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不少于10次,对整体竞争力或产业能级有明显提升的,给予每场按成本的60%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对新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楼宇、空间满一年且租借的办公用房为自用的文化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其租金的60%给予补贴,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

5、对获评为区级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实体书店与特色书店发展

1、对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品牌实体书店,经营场所产证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对入驻本区满一年,具有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实体书店,租用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其租金的60%给予补贴,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需每年申报);购置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其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于品牌实体书店,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获得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5、举办各类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场,有助于推广全民阅读且成效显著的,给予每场按成本的60%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五)鼓励新闻出版、印刷业转型升级

经国家职能部门评定的绿色印刷工艺且已使用于经营性生产,或数字化印刷技术、数字化出版物、印刷出版作品、出版企业荣获国家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1、围绕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人文松江建设题材创作的剧目,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市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到国外进行经营性演出不少于2场,给予每场按成本的60%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七)鼓励文化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

1、主办或承办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视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总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视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总投入额的30%,每年累积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在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5、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九条(申报程序)

1、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指南中列明申报所需材料;

2、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园区);

3、街镇(园区)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网上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申报单位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条(项目评审)

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汇总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核。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形成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付专项资金。对还未完成建设的补贴类项目,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总扶持金额。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区和镇(开发区)承担比例的通知》(沪松府办〔2017〕46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调摸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验收评估)

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项目内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一)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推荐单位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2、项目内容变更、中止实施、因故被取消(除不可抗力外)的;

3、被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

4、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迁离松江区范围的;

5、其他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异常情况。

(二)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报。

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投资明细用途说明》的要求;获得配套资助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专项资金所规定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和合规使用。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违规责任)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通过本年度评审支持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时公开。

第二十条(附则)

对人文松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重点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

本办法自9月10日起实施,原《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18〕7号)废止。本办法由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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