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结合金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重点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发展)
重点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等高价值专利和其他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发展。
第三条(支持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创造)
鼓励企业申请专利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对获得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在配套政策规定的额度内,每件按照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加强海外专利布局,在配套政策规定的额度内,对通过PCT等途径获得授权后的国(境)外发明专利,每件按照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已从市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申报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
2.每个专利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发明专利请求书。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日开始计算。
(二)国(境)外发明专利资助
1.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
2.每个专利提交国(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和中文译文;在国内完成的发明,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国(境)外专利审查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费用清单和中文译文。
国(境)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2个月,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企业培育)
推进知识产权企业培育,对拥有高价值专利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在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评审认定中,提升高价值专利、马德里商标等高价值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情况的权重。
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1.《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财务报表;
4.有效发明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
5.近两年知识产权状况清单;
6.知识产权工作者证书复印件;
7.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
8.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9.高价值专利的相关材料;
10.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情况的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材料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度公布为准。
第五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鼓励各街镇(工业区)制定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金山区注册落户,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服务人员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技术经纪人证书。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水平。
鼓励经济园区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对形成高价值专利促进发展机制和有效公共服务机制的经济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对获得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的按配套政策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或《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专职/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
4.园区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度公布为准。
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对于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按配套政策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金山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知识产权标准化资助申请期限为3个月,从首次发证日期开始计算。
第七条(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被侵权方,在其维权成功后按配套政策予以补贴。
申报材料:
1.《金山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能说明知识产权维权结果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国(境)外的一并提供中文译文;
4.维权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票据,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前期评估、诉讼、仲裁、司法鉴定及调解等法律服务费用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国(境)外的一并提供中文译文;
5.委托服务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申请期限为12个月,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的判决文书、调解书等维权证明文书的落款日期开始计算。
第八条(附则)
(一)本操作指南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二)不再受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资助申请,专利代理中介服务费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本操作指南由金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四)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金山科创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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